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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竣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告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2,855元,及其中8,268,106元自112年2月21日起,其中584,74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48,113元(計算式:8,852,855+如附表所示請求自112年2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之遲延利息595,258=9,448,1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利息 8,268,106元 112年2月21日 113年7月30日 (1+161/366) 5% 595,258.4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595,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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