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 上訴人
-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億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7,1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7,1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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