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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

  • 上訴人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上德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億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7,1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8,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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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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