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 上訴人
-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百志
- 被上訴人
- 張錦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9萬35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88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 第1463號裁定)。 2、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37萬2646元。 3、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752萬948元(依被上訴人主張 貸款本息餘額為752萬948元,見本院卷二第167頁)。 4、以上合計1669萬3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