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 上訴人
-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百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錦莉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
人補繳後,上訴人於114年3月2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爰依減縮
後之上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萬2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
之1500元,尚應補繳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