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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 上訴人
    廖祿銘詹智維廖椿仲蔡仁仲
  • 被上訴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廖祿銘 詹智維 廖椿仲 蔡仁仲 被上訴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5,817元,佔 用面積分別為54、32平方公尺,故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20,262元【計算式:125,817×(54+32)=10,820,26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併應補具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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