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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奕勛

上訴人
廖祿銘
上訴人
詹智維
上訴人
廖椿仲
上訴人
蔡仁仲
被上訴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5,817元,佔用面積分別為54、32平方公尺,故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20,262元【計算式:125,817×(54+32)=10,820,26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併應補具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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