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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告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田麗美
被告
張家豪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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