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蒼
- 被告
- 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田麗美
- 被告
- 張家豪
吳伊敏(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伊眞(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