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升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宏明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提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萬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萬9,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