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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被告
升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明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提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萬3,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萬9,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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