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記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王文坤、葉宏明
- 原告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升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升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坤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明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提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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