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 上訴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志強
- 上訴人
- 新中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柯成
- 上訴人
- 陳世達建築師事務所即陳世達
- 上訴人
-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 上訴人
- 臻和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娟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