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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唐敏寶

上訴人
劉柯成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柯成
上訴人
臻和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娟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提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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