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汎沂

上訴人
張勝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