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張勝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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