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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原告
盛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鎧叡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賴允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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