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王奕勛
- 當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范綺虹律師 徐嘉瑩律師 被 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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