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89號
- 原告
- 陳怡珊
- 訴訟代理人
- 郭怡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順豪律師
- 被告
- 古己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燕明
- 被告
- 彭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燕明
- 被告
- 陳映瑋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均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