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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陳怡珊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律師
被告
古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燕明
被告
彭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燕明
被告
陳映瑋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均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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