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