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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王詩銘

聲請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昕彩藝包裝 股份有限公司 黃茂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8日 250,000元 AV0000000  002 東昕彩藝包裝 股份有限公司 黃茂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1月8日 254,621元 A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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