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信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昕彩藝包裝 股份有限公司 黃茂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8日 250,000元 AV0000000 002 東昕彩藝包裝 股份有限公司 黃茂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1月8日 254,621元 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