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進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明 彰化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11月15日 515,804元 QN0000000 002 進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明 彰化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12月15日 275,375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