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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侯驊殷

聲請人
鐘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基士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竹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精武分行 112年7月7日 611,470元 NY0000000  002 尚易德實業有限公司 張民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精武分行 112年7月7日 91,300元 N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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