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舍采設計有限公司、莊惠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舍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池原有限公司 張光文 第一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2年10月1日 161,500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