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吳志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志晟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吳志偉 台灣土地銀行 中清分行 112年11月30日 169,2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