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吳宗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 至 104-NE-0000000 45 450000 002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1-ND-0000000 至 111-ND-0000000 45 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