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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烏日分行 謝政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烏日分行 111年12月15日 157,080元 F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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