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優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蔡秉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優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飯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培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 112年3月5日 68,587元 N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