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海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海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國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美純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2月5日 185,010元 AR0000000 002 國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美純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113年2月15日 18,375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