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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江奇峰

聲請人
味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味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劉秀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10月16日 212,694元 BA0000000  002 味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劉秀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2年12月16日 212,694元 BA0000000  003 味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劉秀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 113年2月16日 212,694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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