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新藻實業有限公司、張昆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昆旭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力行鋼鋁有限公司 莊明衡 彰化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2年11月30日 280,0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