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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董庭誌

  • 原告
    林竹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竹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91-9 1 879 002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4128-8 1 175 003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5186-7 1 300 004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6060-4 1 270 005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41-8 1 162 006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7640-0 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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