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東宏有限公司、張榮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金東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磯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枝明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2月31日 144,383元 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