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謝志傚
- 原告皓緯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皓緯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隆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113年3月25日 41,580元 0000000 002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隆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113年1月25日 2,100元 0000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