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 10000 002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5 1000 003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17、18 9 100 004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