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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 原告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 10000 002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5 1000 003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17、18 9 100 004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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