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 10000 002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5 1000 003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17、18 9 100 004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