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元助實業有限公司、林信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元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4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群銳工程有限公司 傅春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向上分行 113年2月29日 10,110元 I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