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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謝慧敏

聲請人
源順除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農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巍嚴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7月6日 47,423元 KX05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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