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祥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聚恆建設有限公司 陳則元 台中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10月20日 299,540元 D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