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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祥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聚恆建設有限公司 陳則元 台中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10月20日 299,540元 D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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