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漢泰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士堡、張堯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漢泰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堡 代 理 人 張堯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守堂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3年3月29日 762,300元 B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