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賴正益即賴美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150196-7 1 1000 002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150197-9 1 1000 003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8315-0 1 231 004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157719-4 1 1000 005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9011-7 1 125 006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65227-1 1 1000 007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9700-6 1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