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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簡佩珺

聲請人
林文瑛即蔡元正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9659-0 1 50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36728-0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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