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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簡佩珺

  • 當事人
    林燈樹即進達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林燈樹即進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菖築有限公司何欽章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 113年6月30日 228,900元 AR190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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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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