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川上機械有限公司、鍾佳和、李玉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川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和 代 理 人 李玉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幸燕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 112年9月17日 127,625元 FR000000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幸燕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 112年9月17日 84,0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