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楊智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6-4 1 1000 002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7-6 1 1000 003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8-8 1 1000 004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699-0 1 1000 005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17700-3 1 1000 006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5764-6 1 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