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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毅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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