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50號
- 聲請人
- 金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之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字第5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之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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