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陳宥愷
- 當事人簡臣逸、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5號 原 告 簡臣逸 被 告 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4年9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7月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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