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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佳伶

聲請人
杜佳諭
相對人
優立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銘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8,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因無相對人之電話,致無法聯絡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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