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44號
- 原告
- 蕭清富
- 原告
- 林玉平
- 原告
- 簡淑芬
- 原告
- 姚燕如
- 被告
- 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政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068元(詳如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204元(計算式:15,306元×2/3=10,204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02元(計算式:15,306元-10,204元=5,1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告 114年3月工資 114年4月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合計 1 蕭清富 52,000 39,866 312,000 52,000 11,232 467,098 2 林玉平 30,000 23,000 180,000 30,000 5,250 268,250 3 簡淑芬 29,800 22,846 178,800 29,800 18,848 280,094 4 姚燕如 28,600 21,926 73,884 28,600 7,616 160,626 總計 1,17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