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顏淑惠
- 法定代理人柯約翰
- 原告林依靜、許怡婷、陳亮伃、盧詩渝、黃志龍、王恩平、林位儒、賀主恩
-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人、ASIA LIMITE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12號 原 告 林依靜 許怡婷 陳亮伃 盧詩渝 黃志龍 王恩平 林位儒 賀主恩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WORLD FITNESS ASI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調 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原告逕 向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均含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原告均各暫先請求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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