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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陳佳伶
  •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 原告
    楊誌銘
  • 被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楊誌銘 相 對 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未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惟經檢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李景山」,請聲請人具狀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㈡本件依調解請求之聲明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8,011元(含積欠薪資83萬5,273元、勞工退休金9萬7,008元、資遣費24萬5,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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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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