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李云婷
- 原告賴幸秀
- 被告任煌雄即世新環境清潔工程行、世新環境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07號 原 告 賴幸秀 被 告 任煌雄即世新環境清潔工程行 被 告 世新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均為工 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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