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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29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詩銘

聲請人
徐致婕
相對人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老虎城大戶屋)
法定代理人
吳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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