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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宥愷

  • 原告
    巫兆奇
  • 被告
    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11號 原 告 巫兆奇 訴訟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 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6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屬強制調解案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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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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