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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原告
游茹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茹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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