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堯
- 原告
- 游茹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茹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