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李嘉榮
- 當事人李錦明、廖美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錦明 廖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昭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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